深入推进农村中小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质效
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实现农村中小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的压舱石。董事监事忠实勤勉地履职是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推动形成高效运转和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是农村中小银行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党建引领,构建权责清晰的治理体系
(一)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机融合。一是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明确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营层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置程序。同时进一步明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范围和决策流程,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促进党组织与“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转。二是发挥党组织桥梁纽带的作用,要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与尊重民营股东利益之间的关系,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畅通沟通方式和渠道,协调各方利益、均衡内外目标和凝聚决策共识,形成发展合力,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三是发挥党组织引领培育健康企业文化、加强队伍建设的作用,突出加强文化建设、纪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把好选人用人关,将党管干部原则纳入人才培养体系,打造专业型高素质人才,助推农村中小银行高质量发展。
(二)全力打造组织架构健全、职责明确的法人治理机制。要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工作重点。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加强“三会一层”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越位、不缺位,相互配合形成公司治理合力。一是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董事会必须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承担公司经营决策的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明确董事会职责定位,把战略决策、风险管理政策、重大投融资决策、薪酬激励政策等方面职责落实到位。明确专门委员会职责清单和决策流程,更好发挥提名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作用。二是强化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监事会要不断加强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围绕农村中小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专项检查,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发送“监督建议书”“风险提示书”,督促其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在有限的资源配置下,探索多样化的监督手段,发挥监督服务的增值作用,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效。三是加强高级管理层在公司治理中的行为规范。完善机构内部各主体相互制衡机制,督促高级管理层严格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下独立自主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严防内部人控制。合理优化董事会对高管层经营授权,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缩短经营决策链条,提高经营决策效率。
二、夯实基础,提升董事监事的履职质效
(一)强调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一是监事会通过评估发展战略持续关注董事会确立的经营理念和价值准则是否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风险承受能力和自身比较优势等因素,是否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是否明确市场定位,突出差异化和特色化;二是监事会通过列席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会议关注其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履行职责等情况;三是监事会通过定期审阅工作报告,监督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等情况关注董事落实董事会决议等情况;四是监事会通过对董事高管选聘程序的监督确认新任董事高管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在选聘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是否存在隐瞒不报的现象;五是监事会通过日常监督关注董事是否勤勉尽责,是否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将风险管理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中;六是监事会要从“强化风险意识、严格责任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员工管理、突出重点领域、强化责任追究”六方面入手,着眼于日常工作、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以风险提示、调研报告、管理建议、评估报告为载体,向董事会及高管层及时揭示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
(二)以法定的程序来约束董事监事履职行为。近年来,监管部门发现,农村中小银行不少董事监事存在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的问题。有的董事监事独立性严重缺失,盲目屈从于提名股东或机构“一把手”个人意志,部分工作流于形式,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甚至长期不出席会议。有的董事监事无法获得履职所必需的机构经营管理信息,难以有效履职。因而要以法定的程序来约束董事监事履职行为。一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的提名及选举规定,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等内容。要求董事监事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二是依据监管规定对董事监事履职程序进行规范。董事监事恪守任职前书面承诺,保证严格保守任职机构秘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如实告知任职机构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任职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董事监事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同时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三是在履职过程中对董事监事行为进行约束。董事监事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任职机构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任职机构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董事监事要持续了解任职机构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董事监事要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任职机构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三)以事业的满足感来推进董事监事履职质效。一是提升决策主体履职能力。在完善股权结构的基础上,拓宽董事监事来源渠道,创新董事监事选拔方式,持续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结构,提升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董事会监事会工作质量和效率;二是鼓励董事监事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首先做学习高手,做到用心学、挤时学、借鉴学;其次做汇报高手,书面汇报讲重点、口头汇报做到高度总结概括;再次做讲话高手,无论是沟通讲话,工作讲话都要有自己的思想、战略和目标;最后做写作高手,可以充分体现自身的理论水平、知识能力、工作履职情况;三是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收益与风险兼顾、长期与短期并重、精神与物质兼备的原则,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与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整体效益、岗位职责、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机制。
(四)以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来引导董事监事改进履职行为。一是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重新修订农村中小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二是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中,要围绕监管要求和履职监督重点,以更加多元灵活的履职评价方式,进一步丰富履职评价内容,持续完善履职评价方案,优化履职评价流程,规范履职评价意见,建立履职评价常态化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农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质效。三是农村中小银行要客观公正地开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把履职评价作为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对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引导董事监事改进履职行为,推动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自身运作。
作者单位: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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